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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務課務 |
::: 請假.... | ||
面授 | 相關下載:請假單 | ||
考試 | 一、面授(含實習)請假規定 另可使用線上請假(教務行政資訊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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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 | 1. 面授請假須於面授日前一週內辦理,若因臨時不克參加面授,最遲於該科面授後二日內, | ||
面授考試教室 | 提具證明郵寄或親至中心辦妥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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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面授曠課時數達該科總時數二分之一(含)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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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二次或三次或四次面授未出席,且未請假獲准者),不得參加該科期末考試。 3. 郵寄請假單者,請在信封上註明「面授請假」。 4. 因故申請調課者(只限於同日同校上下午時段調課),請於面授時到面授所在 學校之中心臨時辦公室填寫調課單,並與原面授班教師聯繫以確認原面授班教師之 平時成績評量方式,平時成績評量方式之繳交仍應繳交給原面授班教師,考試請回 原班級應試。調課單各欄資料填妥後,請由調課後之授課教師簽名,當天交回中心 臨時辦公室,否則視同曠課。 5. 電腦實習課缺席者,可於其他時段補課。惟實習課與面授課時間衝突時,如選擇參 加實習課程,則需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該科該次面授以曠課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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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 試 請 假 1. 同學因故無法參加考試時,請於考試前二週內攜帶證明文件,親至或託人至中心 辦理請假手續;臨時事故者最遲於考試後二天內,檢具文件補辦。(不受理郵寄請假) 2.凡已參加期中、末考試者,不得再申請參加補考,違者該科成績一律以零分計算。 3.有關申請補考規定,請參閱學習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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