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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費減免
一、相關連結:請詳閱選課注意事項
二、學分學雜費減免
109學年度暑期申請期限(網路線上申請及現場):109年05月01日至05月20日(上班日)
109學年度上期申請期限(網路線上申請及現場):109年07月01日至07月20日(上班日)
減 免 類 別 |
減 免 標 準 |
1.極重度、重度殘障學生及子女 |
減免全部學分學雜費 |
2.中度殘障學生及子女 |
減免十分之七學分學雜費 |
3.輕度殘障學生及子女 |
減免十分之四學分學雜費 |
4.低收入戶學生 |
減免全部學分學雜費 |
5.中低收入戶學生 |
減免十分之三學分學雜費 |
6.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
減免十分之六學分學雜費 |
7.原住民族籍學生 |
減免全部學分費及三分之二學雜費 |
附註: |
1. |
上述各類減免項目均限全修生辦理。 |
2. |
同時具有多項減免身分者,僅能擇一辦理。已申領軍公教子女補助或向其他機構申請補助學分費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減免。 |
3. |
每學分之學分學雜費為940元(內含學分費800元,雜費140元)。 |
4. |
年滿65歲之老年學生,不分全、選修生一律減免其全部學分費,惟雜費(含電腦實習費)仍需全額繳交,不予減免。且老年學生之學分費減免,由學校直接開立已減免金額之繳費單,學生毋須申請。 |
5. |
原住民族籍學生:全戶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 |
6. |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及家庭所得證明(請向國稅局申請含配偶及父母之所得證明)、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戶藉謄本。 |
7. |
中低及低收入戶學生: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全戶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上須登載學生姓名。) |
*以上若有變動,請以校本部教務處網站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