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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立法源依據(歷年概況)】
依教育部72.7.28(72)社字第二九二六一號函於本校設置「教育部七十二學年度利用超過頻率電視頻道試辦大學課程選修科目基隆學習指導中心」,以辦理面授等有關事宜。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廿二日教育部台(76)參字第27493號令訂定發布「國立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其與本中心設置相關條文:
【第十六條】
本大學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主任及導師,由具有講師以上資格者專任或兼任之。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廿八日總統令公布「國立空中大學設置條例」,與各中心設置相關條文:
【第二十條】
本大學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置專任或兼任主任一人,由校長聘任之,負責各該中心有關事宜;聘用或僱用職員若干人,協助辦理有關事宜。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除由本大學聘請專任或兼任教師擔任教學外,並得聘請專任或兼任導師若干人,負責有關學生課業指導及生活輔導事宜,以期德、智、體、群、美之平衡發展。
【第廿一條】
本大學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應依需要備置教室、視聽室、圖書室、個別輔導室、實驗或實習設備及其他必要之教學設施。
教育部台社041103號函:總統八十四年八月九日華總(一義字第五八九一號令公布「空中大學設置條例」,其與本中心設置相關條文:
【第廿二條】
空中大學得設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置專任或兼任主任一人,由校長聘任之,負責各該中心有關事宜;並置職職員若干人,協助辦理有關事宜。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除由本大學聘請專任或兼任教師擔任教學外,並得聘請專任或兼任導師若干人,負責有關學生課業指導及生活輔導事宜。
【第廿三條】
空中大學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應依需要備置教室、視聽室、圖書室、個別輔導室、實驗或實習設備及其他必要之教學設施。各級公立學校於不妨礙其本校教學、研究或正常運作情形下,應提供空中大學所需之空間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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